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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携带材料: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上海就业申请表》二份;
2.用人单位申办就业证的申请函(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3.营业执照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须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被聘台港澳人员签定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属境外单位派遣且劳动报酬等由境外支付,以及涉外项目中的技术人员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应由境外派遣单位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注明聘雇期限);
5.台港澳人员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需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6。台港澳人员任职的相关资格证明(此证明指有关机构出具的相关资格或技术技能证书,如无此证书,应由该台港澳人员原工作过的单位出具从事与现聘用岗位工作相关的资历证明);
7.《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港澳同胞回乡(通行)证》(正本及复印件)或《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8.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电话:62686171)出具或确认的健康证明(复印件);
9.近期二寸证件照片三张;
10.演艺人员提供市文化局颁发的《临时演出许可证》(复印件)。
申办《台港澳人员就业证》需五个工作日。
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向公安部门(电话:63576666)申办暂住手续。
注意事项:
1.
履历证明、资历证明如是外文,需同时提供中文翻译件,翻译件有用人单位盖章。
2.
外省市企业在沪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批准证书(复印件)和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或注册证(复印件)。
3.
企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须同时提供企业董事会决议;如企业不设董事会的,应提供企业章程(复印件)及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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