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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申办《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和《外国人就业证》两证并办以及放宽就业证期限的对象,用人单位办理时除带好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携带以下相关的资料:
1.
执行国家级、市(部)级科技项目、重点工程协议、人才交流项目、以及执行政府间无偿援助协议人员,需提供所签协议和外经贸部主管司及相关部门司局级出具的证明和函件(复印件)。
2.
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的人员,需提供懂事会决议,不设立董事会的,需提供企业章程和法定代表人的聘书。
3.
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在300万美元以上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如果营业执照上已注明资金到位的,提供营业执照即可(均为复印件)。
4.
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然300万美元以下,享受副总经理以上同等待遇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重要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供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
5.
外国跨国公司设立在上海地区总部中工作的外国人,需提供市外经贸委发给的认定证书或批准证书(复印件)。
6.
外国和台港澳地区的企业设立在上海的常驻代表机构中的首席代表、代表,需提供工商行政部门颁发的《登记证》和本人的《代表证》。
台港澳人员和持中国护照定居国外人员申办放宽就业证期限参照上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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